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40号
申请执行人:李正武,男,彝族,1972年1月2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农民,住武定县。
被执行人:普贵梅,女,彝族,1976年10月5日生,高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个体户,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李正武申请执行普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284,113.7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61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但该房产短期内难以处置,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一平
审判员 张志德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爱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