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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213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81民初1213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丁洋,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洋、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在网上相识,不九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5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1月18日,原、被告在巢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生活观念、性格差异明显,家庭矛盾突出,原告为这段感情用心付出,但却感受不到被告的爱与付出,为操办婚事、筹集彩礼,给原告父母增添了很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如今双方已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现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被告返还原告一部佳能数码相机、二台电脑主机;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郑某某辩称:1、2015年5月,被告和原告是在世纪佳缘网站平台上认识的,双方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结婚。双方交往期间,被告遇到困难的时候,原告在物质和精神上都为了被告做了很多付出。2、至于彩礼的事情,被告第一次去王某家时,是他母亲提出的承诺给6万元,先给了3万元,后给了1万元也是基于他们家承诺给6万元的前提下才发生的,并且他们家在外负债很多,被告事先根本不知道。3、原告说被告虐待他的问题,在被告第一次去王某家时看到他手机里有暧昧的信息,被告确实对他动手了,但在平时交往过程中,被告谈不上虐待他。4、被告同意离婚,同意返还原告的相机和电脑主机。5、原告给予被告经济补偿款8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份经网络联系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1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1月18日,原、被告在巢湖市民政局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因双方生活观念及性格差异,原、被告发生了矛盾,现双方处于分局状态。另查明,原告的个人财产佳能数码相机一部、电脑主机两台现在被告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因生活观念及性格差异,双方发生矛盾,在登记结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提出被告返还一部佳能数码相机、两台电脑主机,该物品系原告个人所有物品,被告也予认可,故被告应予返还。被告提出由原告给予8万元经济补偿款,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一部佳能数码相机、二台电脑主机。案件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 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