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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385号

汤绍明、胡华琴与四川众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抵押权纠纷
当事人
汤绍明,胡华琴,四川众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385号原告汤绍明,男,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胡华琴,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众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蒲茂。

原告汤绍明、胡华琴诉被告四川众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绍明、胡华琴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汤绍明、胡华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晋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