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385号原告汤绍明,男,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胡华琴,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众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蒲茂。
原告汤绍明、胡华琴诉被告四川众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绍明、胡华琴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汤绍明、胡华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晋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