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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291号

钱扬满与丁仍银、杨梅、童天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扬满,丁仍银,杨梅,童天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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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钱扬满,男,汉族,住无为县开城镇。

被执行人:丁仍银,男,汉族,住无为县开城镇。

被执行人:杨梅,女,汉族,住马鞍山市。

被执行人:童天荣,男,汉族,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丁仍银、杨梅、童天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720000元及利息60480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25日),并承担案件��理费、执行费2563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童天荣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勤劳社区居委会原创生活雅苑14幢8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合瑶120001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童天荣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勤劳社区居委会原创生活雅苑14幢80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六年四��七日

书记员  张明灯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