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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执1047号

萨代提汗·色提与吾甫尔·买买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萨代提汗·色提,吾甫尔·买买提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萨代提汗·色提,女,1954年5月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吾甫尔·买买提,男,1956年12月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申请执行人萨代提汗·色提与被执行人吾甫尔·买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7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萨代提汗·色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吾甫尔·买买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吾甫尔·买买提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萨代提汗·色提偿还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另交本案执行费52元,合计10152元。但被执行人吾甫尔·买买提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即:

一、被执行人吾甫尔·买买提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萨代提汗·色提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

二、如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日期给付,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哨依塔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海拉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