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萨代提汗·色提,女,1954年5月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吾甫尔·买买提,男,1956年12月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申请执行人萨代提汗·色提与被执行人吾甫尔·买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7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萨代提汗·色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吾甫尔·买买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吾甫尔·买买提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萨代提汗·色提偿还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另交本案执行费52元,合计10152元。但被执行人吾甫尔·买买提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即:
一、被执行人吾甫尔·买买提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萨代提汗·色提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
二、如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日期给付,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哨依塔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海拉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