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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737号

张学英、孙畅等与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学英,孙畅,孙铁,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37号原告张学英。委托代理人鲍宏声,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畅,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鲍宏声,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铁。委托代理人鲍宏声,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游泳馆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享,该公司综合管理部员工。委托代理人韩庆崃,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英、孙畅、孙铁与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英、孙畅、孙铁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英、孙畅、孙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学英、孙畅、孙铁负担。

审 判 长  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芬

人民陪审员  曲玉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