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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终469号

厦门金中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德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金中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德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金中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69-71号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许群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忠志,刘栋,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发,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叶志琳、徐德文,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厦门金中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德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案的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林巧玲

审 判 员  柯艳雪

代理

审判员  许 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肖子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清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