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8行初6号原告向家龙,男,汉族。被告巫溪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石雄厚,局长。出庭负责人冯军,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红艳,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家龙与被告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向家龙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家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家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家龙负担。
审 判 长 黄灵君
代理
审判员 肖 超
人民陪审员 焦 川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黎治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