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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162号

冯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冯某申执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108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被执行人刘某某应支付申请人冯某案款2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主动履行案款2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冯某),交纳了案件执行费2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114执162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谷翔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