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4刑初8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世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世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翔、代理检察员田文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世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罗平县城九龙大道鲁布革大酒店红绿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世某血样中检出乙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66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世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治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