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323号
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住所:辉南县。代表人:迟春涛,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宇,男,系主任助理。
被告:李继成,男,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与被告李继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传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