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3129执4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伽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梦君、李传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3129执41号 申请执行人肖梦君,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住所地伽师县六乡22村**。 被执行人李传虎,男,汉族,1951年5月27日出生,农民,住所地伽师县六乡22村**。 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新3129执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号储蓄卡,现因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号储蓄卡内存款1683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传虎×××号储蓄卡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俊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何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