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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711号

胡首丽与封雪没收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首丽,封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711号申请执行人胡首丽,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封雪,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首丽与被执行人封雪没收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丰刑初字第15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人封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封雪退赔被害人张启荣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六十七万四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胡首丽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七十四万五千九百一十元。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一本,予以没收。权利人胡首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封雪名下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19号楼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7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张海德

代理

审判员  常 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熊志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