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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369号

李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舸,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建安(李舸之父),1951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丽红,北京市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素刚,院长。委托代理人高毓蔚,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杨兴龙,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医生。

上诉人李舸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尚有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022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白 松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代理

审判员 袁 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春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