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舸,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建安(李舸之父),1951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丽红,北京市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素刚,院长。委托代理人高毓蔚,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杨兴龙,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医生。
上诉人李舸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尚有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022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白 松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代理
审判员 袁 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春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