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6民初402号

田汉秀、肖维燕等与何德军、武汉外滩旅游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汉秀,肖维燕,肖文静,肖学静,何德军,武汉外滩旅游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402号原告田汉秀。原告肖维燕。原告肖文静。原告肖学静。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耿建礼,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德军。被告武汉外滩旅游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路燕马新村17号。法定代表人张献祖,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1号楼一层。代表人潘海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汉秀、肖维燕、肖文静、肖学静与被告何德军、武汉外滩旅游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汉秀、肖维燕、肖文静、肖学静以与被告何德军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何德军已支付了赔偿款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汉秀、肖维燕、肖文静、肖学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汉秀、肖维燕、肖文静、肖学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田汉秀、肖维燕、肖文静、肖学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军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许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