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521执2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光萍,女。
被执行人:陶志君,男。 申请执行人周光萍诉被执行人陶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水从忠
审 判 员 李昭平
代理
审判员 郭振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夏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