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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314号

秦霞、刘光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霞,刘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秦霞,女,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刘光琴,女,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15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光琴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光琴的银行存款10972元(其中借款10000元,逾期利息858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石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