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秦霞,女,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刘光琴,女,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15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光琴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光琴的银行存款10972元(其中借款10000元,逾期利息858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石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