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828号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易瑾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青木关镇管家桥村黑朝门社。法定代表人陈宗福。
被告:重庆邦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6号7-13#。法定代表人罗定国。
被告:大渡口区华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远景天下1栋27楼6号。经营者:罗胜军。被告,黄鹏,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江北区易瑾建材厂与黄鹏,重庆邦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华创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易瑾建材厂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易瑾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易瑾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敖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