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525号原告顾某,女,汉族。被告封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春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姜
顾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525号原告顾某,女,汉族。被告封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春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