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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525号

顾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顾某,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525号原告顾某,女,汉族。被告封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春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