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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民申78号

许鹏与班景朋、陈久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鹏,班景朋,陈久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鹏,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增信,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班景朋(曾用名班景鹏),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一审被告陈久甜,女,1972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许鹏因与被申请人班景朋、一审被告陈久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2013)沭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许鹏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书面证据的证明效力优于其他证据,本案中陈久甜和张丙传的证人证言不应被采信。陈久甜所谓的五次拨打110报警记录与本案无关联。对受胁迫签订的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再审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许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才

审判员 李允岭

审判员 王宝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