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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3082号

原告西安添美食品配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添美食品配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082号原告西安添美食品配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邓六路古都西苑西区付*号*单元*楼*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28797821。法定代表人罗晓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男。

原告西安添美食品配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被告张健成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有字号的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军仔食品厂,本案依法应以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军仔食品厂为被告,原告以张健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添美食品配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曹英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彬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王彬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