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082号原告西安添美食品配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邓六路古都西苑西区付*号*单元*楼*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28797821。法定代表人罗晓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男。
原告西安添美食品配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被告张健成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有字号的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军仔食品厂,本案依法应以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军仔食品厂为被告,原告以张健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添美食品配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曹英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彬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王彬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