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字65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某,女,满族,1991年9月5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 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朴希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