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550号原告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西官营镇。法定代表人王永安,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庆宜,男,194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辽宁省海城市站前街。被告刘英和,男,64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大三家镇。被告刘德华,男,4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大三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和、刘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丽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