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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550号

原告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和、刘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刘英和,刘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550号原告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西官营镇。法定代表人王永安,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庆宜,男,194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辽宁省海城市站前街。被告刘英和,男,64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大三家镇。被告刘德华,男,4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大三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和、刘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票市元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丽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