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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财保183号

徐国荣与刘华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国荣,刘华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183号原告徐国荣,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刘华东,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生,住贵州省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荣与被告刘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华东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刘华东价值35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毁损、转让、过户、设定抵押担保,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原告徐国荣提供的担保物徐敏所有的住房: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1号7幢22层220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燕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加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