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183号原告徐国荣,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刘华东,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生,住贵州省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荣与被告刘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华东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刘华东价值35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毁损、转让、过户、设定抵押担保,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原告徐国荣提供的担保物徐敏所有的住房: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1号7幢22层220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燕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加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