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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843号

黄益挺与陈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益挺,陈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843号

原告:黄益挺。

被告:陈雪华。

原告黄益挺为与被告陈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陈雪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梅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益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雪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被告陈雪华由案外人王玲珠担保向原告黄益挺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仅归还本金3000元,其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上述借款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并不违反国家关于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应准准许。现原告仅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放弃对保证人王玲珠的保证责任,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并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益挺借款本金7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雪华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梅 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王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