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258号
原告:胡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王迎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苑喜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258号
原告:胡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王迎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苑喜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