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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258号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258号

原告:胡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王迎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苑喜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