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申1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太仓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严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伟根,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留英,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龚惠明。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龚雪娥。
委托代理人:龚惠明。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中心南街53号101室(22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秀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汉甫,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建新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龚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太仓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惠明、龚雪娥、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汇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太仓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太仓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太仓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蓓
审 判 员 孙一鸣
代理
审判员 张珍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