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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辖终15号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相入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相入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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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4楼,组织机构代码14989714-3。法定代表人纪殿友,男,该公司总裁。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丰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58512702-2。负责人李营,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相入传,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5)穆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原告相入传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所签订的外墙砖供需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黑龙��省穆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穆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即被告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亦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王维平

审判员 李仲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