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赫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156弄25号1层。法定代表人陆金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静,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骏,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生。
上诉人上海赫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江宁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赫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赫润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军
代理
审判员 雒继周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