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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474号

上诉人上海赫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赫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马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赫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156弄25号1层。法定代表人陆金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静,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骏,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生。

上诉人上海赫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江宁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赫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赫润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军

代理

审判员  雒继周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