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29号邓建平:关于本院受理执行你欠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2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房地产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你的银行账户上扣划了二审受理费1682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你欠缴二审受理费的事项已执行完毕。现将案款收据送达给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经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执行局执行三庭李文法官;电话:832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邮编:510030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