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箭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箭王村。法定代表人张卫,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革委,男,汉族。被执行人靳廷彩,女,汉族。被执行人章骏,男,汉族。被执行人章细根,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箭王村民委员会申执靳廷彩、章骏、章细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靳廷彩、章骏、章细根应立即腾出位于阎临公路以东、大渠南八级土地4.5亩,并恢复原土地耕地地貌,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靳廷彩、章骏、章细根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腾地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对涉案土地建筑及附着物进行了强制拆除,恢复了原土地耕地地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谷翔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