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0112民督7号
申请人:段红贵,男,白族,1968年12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
申请人:叶春玲,女,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段红贵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交转款凭证一份、由借款人叶春玲出具的《借条》两份,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息33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叶春玲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段红贵借款本息共计33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98元。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届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国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