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枝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陈昌发,无业。被执行人王太华,成年,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2006)枝执字第86号执行案件时,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太华所有的枝江市问安镇关庙山加油站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