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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枝执字第86-1号

陈昌发与王太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昌发,王太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枝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陈昌发,无业。被执行人王太华,成年,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2006)枝执字第86号执行案件时,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太华所有的枝江市问安镇关庙山加油站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