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民二终字第02564号民事判决书,曾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和胡某某给付其案件款50670.52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2642元,计53312.52元。被执行人王某某、胡某某未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案件款,现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胡某某给付其案件款50670.52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2642元、逾期利息5028元、共计58340.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4860元,被执行人胡某某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3500元,共计58360元,本院现已将案件款5836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民二终字第025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