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亓某。被执行人陈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亓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钢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钢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研雷
审 判 员 张恒贵
代理
审判员 陈克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