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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208号

亓某与陈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亓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亓某。被执行人陈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亓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钢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钢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研雷

审 判 员  张恒贵

代理

审判员  陈克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