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905号
原告:陆后连,女,住安徽省全椒县马厂镇。
委托代理人:李德春,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清,男,住址同上。
被告:俞保花,女,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后连诉被告许清、俞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后连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许清、俞保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后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后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陆后连负担。
审判员 曹 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