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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905号

陆后连、许清与许清、俞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后连,许清,俞保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905号

原告:陆后连,女,住安徽省全椒县马厂镇。

委托代理人:李德春,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清,男,住址同上。

被告:俞保花,女,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后连诉被告许清、俞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后连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许清、俞保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后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后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陆后连负担。

审判员 曹 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