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01民辖终916号

广州卓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衡鑫名誉权纠纷2016民辖终91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衡鑫,广州卓采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鑫,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卓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组织机构代码05894787-0.

法定代表人:尹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绍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衡鑫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衡鑫上诉称:

一、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上诉人根据自身经历,实事求是阐述了一些所见所闻,并无侵害被上诉人权益的主观想法,言论中也无指名道姓说到被上诉人和苏州仟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并未有对被上诉人的网络侵权行为发生,亦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并非管辖地。

二、即使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被上诉人也不是被侵权人。上诉人一直在苏州公司工作,上诉人通过网络媒介阐述的仅是在苏州公司工作期间的所见所闻,与被上诉人无任何关系,被上诉人不是适格主体。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主张上诉人通过网络媒介对被上诉人及其下属企业进行毫无事实根据的诽谤和攻击,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等,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侵权公民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彩文路飞晟一街2号1801房,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涉及案件实体审查内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故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