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283民初809号原告刘永洪,男,194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现住平度市。被告崔书峰,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现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永洪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崔书峰与闫今声系夫妻。2012年3月2日,崔书峰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借原告人民币60000元,当即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写明借期2年,逾期不还用平度房子(即紫云水岸小区26号楼2单元5楼西户)抵押。2012年5月31日,崔书峰又写借条借原告人民币2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一再要求延期。2015年3月10日,在原告催促下,崔书峰书写了还款计划,承诺2015年底前付清,付不上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现期限又过,被告仍未还款。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57316元,合计1373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书峰辩称,借款属实,我用于经营了,因为业务做的不好,导致欠款一直没有还上。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被告崔书峰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永洪人民币陆万元整,借款期限2年,由平度房子抵押,逾期不还可有房子抵押。借款人:崔书峰2012年3月2日”。2012年5月31日,被告崔书峰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永洪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崔书峰2012年5月31日”。2015年3月10日,双方约定就上述两笔借款,在2015年底前付清,付不上按银行四倍贷款利息支付。另查明,被告崔书峰与案外人闫今声于2010年6月18日离婚,于2012年10月19日重新登记结婚。该笔债务未发生在被告崔书峰与案外人闫今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系被告崔书峰个人债务。庭后,原告撤回对案外人闫今声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崔书峰于2016年6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3046元,减半收取1523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743元,由被告崔书峰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崔书峰于2016年6月7日前随同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倪 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曹正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