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3民初1414号

杜智谋与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智谋,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414号原告杜智谋,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刘慧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智谋与被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彩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静艳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