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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02号

姚传文与陈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传文,陈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02号

原告:姚传文,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井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传文与被告陈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传文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传文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姚传文负担。

审判员  宋维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