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02号
原告:姚传文,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井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传文与被告陈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传文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传文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姚传文负担。
审判员 宋维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