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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378号

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37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对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故意隐瞒王某某已死亡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上报有关情况,持续骗领社会养老保险金195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金额均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收据、涉案人员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二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主动将赃款退还社保局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

审判员  孙美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