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531号
原告:李中宝。
委托代理人:李景文,系李中宝叔叔。
被告:赵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宝诉被告赵卫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李中宝于2016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赵卫军的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李中宝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宝撤回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李中宝。
审 判 长 宁 达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利
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