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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531号

李中宝与赵卫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中宝,赵卫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531号

原告:李中宝。

委托代理人:李景文,系李中宝叔叔。

被告:赵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宝诉被告赵卫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李中宝于2016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赵卫军的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李中宝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宝撤回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李中宝。

审 判 长  宁 达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利

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