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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61号

邢某某与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海洋,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61号申请执行人邢海洋。被执行人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艳。申请执行人邢海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执字第46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其案款3582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海洋与被执行人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尚俭路康宁里24号美庐公寓一、二层及负一层(负一层为设备间,一、二层建筑面积共约2080㎡)折抵案件款10400000元,剩余的案件款15600000元及逾期利息9825000在被执行人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好转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上述情况,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邢海洋的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1执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