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姜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2131381-X。
法定代表人:容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筱,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成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赛高国际街区*幢*****室。组织机构代码:59631652-3。
法定代表人:边文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博,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成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眉县人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9358元元减半收取9679元,由上诉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宝萍
审 判 员 吴成君
代理
审判员 孙亚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