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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466号

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46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9日对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享受政府惠民政策,通过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订立育肥猪养殖保险合同,于2015年11月骗取财政补贴人民币6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金额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甲、李乙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到案经过,交易明细,罚没款专用票据,养殖业保险操作指南,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现场检查卷宗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政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吉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3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

审判员  孙美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