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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161号

陈与杨连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颖,杨连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陈颖。被执行人杨连洪。申请执行人陈颖申请执行杨连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1)图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颖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与本院受理的(2011)图执补字第319号案件执行依据相同,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确认,申请执行人陈颖撤销对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2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志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