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陈颖。被执行人杨连洪。申请执行人陈颖申请执行杨连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1)图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颖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与本院受理的(2011)图执补字第319号案件执行依据相同,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确认,申请执行人陈颖撤销对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2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志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