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9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遂昌天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东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俊伟、华之芬,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号。代表人:刘文亮,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仁祥,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余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祖平,董事长。
原审
被告:浙江山圣山茶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工业园区东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祖平,董事长。
原审
被告:潘丽娟。
原审
被告:傅家秀。
原审
被告:程慧华。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潘丽娟、傅家秀、程慧华的
委托代理人:王祖平。
原审
被告:罗丽芬。上诉人浙江遂昌天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原审被告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浙江山圣山茶油有限公司、罗丽芬、潘丽娟、王祖平、傅家秀、程慧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5)丽遂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遂昌天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遂昌天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遂昌天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4040元,减半收取7020元,由上诉人浙江遂昌天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允平
审 判 员 陈俊明
代理
审判员 翁王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