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902执44号

乌兰察布市乾艮电脑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蒙古族中学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乾艮电脑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蒙古族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乾艮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涛,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蒙古族中学。法定代表人乌云毕力格,学校校长。乌兰察布市乾艮电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蒙古族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3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立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