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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64-1号

吴铁柱、彭玉玲、彭玉涛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铁柱;彭玉玲;彭玉涛;张文涛;彭双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183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吴铁柱,男,汉族,1958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彭玉玲,女,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联系方式84483315。 被执行人彭玉涛,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联系方式84483315。 被执行人张文涛,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联系方式84483315。 被执行人彭双杰,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联系方式8448331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彭玉玲、彭玉涛、张文涛、彭双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玉玲、彭玉涛、张文涛、彭双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彭玉玲银行的存款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尹双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