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183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吴铁柱,男,汉族,1958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彭玉玲,女,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联系方式84483315。 被执行人彭玉涛,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联系方式84483315。 被执行人张文涛,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联系方式84483315。 被执行人彭双杰,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联系方式8448331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彭玉玲、彭玉涛、张文涛、彭双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玉玲、彭玉涛、张文涛、彭双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彭玉玲银行的存款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尹双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