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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499号

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密庄村民委员会与杨家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密庄村民委员会,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499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密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密庄村。法定代表人杨送修,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志庆,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密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密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密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张晓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